会计制度
为了规范本协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第二条 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即: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采用借贷记帐法,按月划分会计期间,分期核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 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本协会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分门别类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应分别设立会计、出纳岗位,并分别有二人担任,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有出纳人员逐笔登记,现金核算应做到日清月结,帐面余额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由会计人员按月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六条 本协会所有经济支出,均有本会长和秘书长亲笔签名,财务人员确认方可报销。收支明确,不得座支,挪用,白条抵库等。
第七条 每月将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年末将会计帐本、银行对帐单,会计报表等装订成册,按规定保管时间由会计专人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基本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温州市鹿城区饭(店旅馆)业协会
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