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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饭店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理事会制度
2025/06/04 11:07

温州市饭店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人数最少不低于5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本团体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以及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人员。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聘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聘期一般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一届。

第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理事候选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经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团体领取薪酬。

第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社会团体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现职及退(离)休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军休人员担任负责人的,要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二)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三)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

(四)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撤销登记或者取缔时间未逾5年;

(五)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

(六)其他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第七条 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违反任职回避的情形:

(一)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行业协会会长和秘书长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三)本团体会长、秘书长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四)存在特定人身关系或利益关联等需任职回避的;

(五)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任职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可不写本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应包含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出席理事名单、会议议程、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会议纪要需要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会议纪要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

第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团体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团体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