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饭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协会利益,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协会的《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协会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三条 协会的证书和印章由秘书长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协证书,须经秘书长及以上领导同意,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协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协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理事会授权由综合秘书处保管协会印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协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会长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