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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2020/10/19 17:17

温州市饭店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温州市饭店餐饮烹饪行业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协会凝聚力,规范协会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温州市饭店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协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协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协会会员,是指温州市饭店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协会《章程》、《会员自律惩戒公约》和协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协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 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协会整体竞争力;

(二) 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温州市饭店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的社会形象;

(三) 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协会团结的行为;

(四) 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协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 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协会的声誉;

(六) 对企业负责,对协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 协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

第二章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协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协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协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热心协会建设,对协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