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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酒店安全新条例:泄露住客信息或追究刑责
2017/06/08 00:00
    公安部在2月10日于官网上发布了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规定旅馆禁止传播、出售或泄露旅客住宿信息或视频监控资料,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将旅馆定义为: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住宿人员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若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条例还规定了泄露住客信息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违反以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条例指出的旅馆业经营规范,旅馆的设立条件除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外,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在消防安全方面,旅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等。
    条例规定旅馆不得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旅馆接待住宿必须登记,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逐人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房号及时间等信息;住宿人员为境外人员的,还应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旅馆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