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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状告“包间收费”案败诉
2015/02/03 00:00

全国首例收取“包间费”被消费者起诉后,被告方获得法院支持而胜诉。这在餐饮界引起不少的关注,一致认为是“公正的判决”。为此,建议我市餐饮人在高兴的同时,必须要明确以下问题:一是要把“包间费”和“最低消费”区别开来,这是两个概念,不能等同。所谓“包间费”亦同于座飞机的头等仓及火车的软卧包厢,其所占空间不同,设施及服务均与普通座位不同,价格自然不一样,酒店酒家的“包间”亦是如此。但“最低消费”的概念是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多少!最高法院表态“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关键在于“设置最低消费”几个字的内容,是指要求顾客只要进了“包间”就必须要花多少钱,这自然是不合理要求。举例而言:如店家设置包间费200元,顾客进包间消费了400元,共收费600元,这是合理收费;但店家硬要顾客最低消费800元,那就是最高法院所表态的“霸王条款”了。二是设置“包间费”就要尽到事先告知的义务。要在菜单(无论是纸质或电子菜单)上,以醒目字体标明“包间费”是多少,并在顾客点菜时口头告知顾客,以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避免消费纠纷。望各餐企应认真领会,特别是在当前餐饮大势下滑的时期,更应好好把握,有利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

   据新华社522日电,备受关注的成都刘先生在某酒楼吃饭被收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宣判刘先生败诉,对其要求餐厅退还包间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今年219日,刘先生在武侯区某酒楼请客户吃午饭。结账时,账单列明应收1478元,其中包间费380元。刘先生觉得不合理,因为最高法已明确表态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包间费是变相的最低消费。此外,刘先生认为,就餐前服务人员并未明确告知要收取包间费,这侵犯了其知情权。且包间菜品价格较大厅有提高,再收包间费属强迫交易,侵犯了其选择权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法官就两个争议点做出回应:

一、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是否属于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法官认为,本案被告的包间是相对独立的空间,且就餐环境和设施明显优于大厅。

二、被告是否在原告接受包间服务前已将包间的收费标准告知原告?法官表示,原告在包间点餐时所使用菜单中三楼包间收费标准的文字字号及字体均不同于该页其他文字,起到了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作用。

东方美食短评:我们认为成都武侯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在最高法院发文认定收包间费为霸王条款的环境下,成都武侯区法院能够依据事实和事理,作出公正的判决,实在难能可贵,体现了法官的正义和良知。

我们愿借此案例再次呼吁,认定收包间费是霸王条款是错误的,被霸王的不是消费者,而是餐饮企业。我们愿为全国的餐饮人再次呼吁:

为了餐企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收取一定的包间费是应该的,理由有二:

一是包间建设和装修成本高。包间与散客吃饭的大厅在相同面积下,包间的设计费、建设费、装修费都高出许多倍,是为顾客吃饭时的私密性要求服务的,包间的人均使用面积又高于散客大厅。这些成本都要通过收包间费回收,所以包间费是合理的收费。

二是包间的服务成本高。为了给顾客提供最好的就餐服务,包间服务员最少一个,有的两个,人力成本比大厅高出许多,这也是在国际上通常要加收的高额服务费的原因。

您如果赞同我们的观点,就请转发全国的餐饮人,挺直身板,坚持做合理合法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