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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关于餐饮服务业谢绝自带酒水问题的看法
2009/04/28 00:00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消保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评价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工商消[2009]6号),在我省餐饮业引起强烈反响。针对文件中提出“揭露餐饮服务业存在的限制自带酒水消费等不公平惯例”的问题,我协会于2月20日向省工商局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2月27日省工商局消保处与消保委召集专题会,就6号文件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我协会和省经贸委商改处派员到会,并对“谢绝自带酒水问题”陈述了我们的看法和态度。但是会议主持人仍表示对此问题作为不公平惯例论处。3月3日下午我们约请省工商局消保处施处长、省消保委叶副秘书长,双方进一步交换了看法,我协会又着重反映了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不然会影响餐饮市场的稳定。
    3月9日我协会与杭州市餐饮旅店行业协会召开座谈会,请杭州市10余家餐饮业代表,省市媒体记者,律师代表,省消保委副秘书长等参加,就消费者对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等问题的反映,交换了看法和意见。
    3月11日上午在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浙江省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评价百家优胜单位”,还发出倡议……不禁止自带酒水,……。据了解这100家餐饮企业绝大多数对倡议书的具体内容不知情,也没有在倡议书上签字。
    我们认为:在消费者权益日前,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向消费者专项调查餐饮服务行业存在哪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有其现实意义。但是对专项调查的内容采取先入为主予以定性,如把限制自带酒水定为“不公平惯例”、“霸王条款”是不妥的。
    我们的看法是:“揭露餐饮服务业存在的限制自带酒水消费等不公平惯例”的提法是错误的,把餐饮服务业谢绝自带酒水定为不公平惯例是侵害餐饮业依法经营权的行为。作为全省餐饮行业协会有义务维护餐饮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服务业在工商登记时,其经营范围就包括餐饮、服务等方面,酒水就是“饮”的具体经营内容。因此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不应由第三方干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怎么能干预已经工商登记纳入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呢?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究竟违反了哪个法律?哪个条例规定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是不公平惯例呢?如果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万一是假冒伪劣有质量问题,食品安全就难以保障,这与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不是背道而驰了吗?
    据调查,消费者对餐饮服务业谢绝自带酒水确有较大意见。我们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范围和特点不太熟悉而带来的误解。如酒水供应是餐饮业的经营内容,受法律保护,这一点消费者不明白。又如为什么自带酒水消费要收服务费,或者饭店卖的酒水价格比商店里高的多?这是因为餐饮业为消费者提供了场地、设备设施、照明空调、服务工作人员的劳动等耗费,经营者收取服务费、是支付经营成本与获取合法利润,这也是服务业经营特点。随着服务业的发展,服务性收费标准将是持续上升的趋势。
    二是餐饮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国家采取市场调节的手段。在国家法规的约束下,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其经营项目、供应品种、服务档次,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以及销售价格、服务收费也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向消费者明码标价。餐饮业的定价是市场决定的,实质是由消费者在行使选择权的过程中决定的。这同传统体制下计划调节,国家定价是全然不同的。消费者反映有的饭店酒水品种少,价格高得离谱,这说明老板的实力不够,或是不善经营,或是市场竞争力问题等等。那就会受消费者摒弃而优胜劣汰,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如果是行政干预,往往是适得其反。
    在当前面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严峻形势下,应当致力于营造和谐的市场环境,竭力引导消费者与经营者和衷共济,着力提倡健康饮食、文明消费的氛围。我协会致力于引导餐饮服务行业文明经营,在坚持依法经营的同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如增加酒水饮料的品种,合理制定酒水饮料的供应价格和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公平交易,改善服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满意。我们相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餐饮市场的日益成熟,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也将逐步改善和融洽,达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文明经营、文明消费,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