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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婚宴婚庆市场经济发展意见
2013/11/05 00:00

    为了促进婚宴婚庆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婚宴婚庆行业的自律,维护酒店、婚庆服务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婚宴婚庆市场提出如下发展意见。
第一条 婚庆市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一种新兴的服务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第二条 婚宴酒店是婚庆服务单位为婚庆主办方完成婚庆典礼的必须场所和条件,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三条 婚宴酒店与婚庆服务单位是经营合作伙伴关系,相互依存,共同发展。
第四条 婚宴酒店与婚庆服务单位经营合作可分为三种形式:
  1、自营。即婚宴酒店自己拥有婚庆服务机构,承担婚庆业务。
  2、联营。即婚宴酒店与婚庆服务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承担婚宴庆典业务。
  3、合作。即婚宴酒店与婚宴主办方选择和推荐的具有合法资质、社会信誉较高、运作规范的婚庆服务单位入店合作经营,共同完成婚宴庆典业务。
第五条 婚宴酒店向消费者推荐自营、联营以及合作的婚庆服务单位,但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酒店自营或联营的婚庆服务单位。
第六条 对于那些无证经营、信誉较差、社会反映不好,不遵守婚庆行业规则和婚宴酒店管理规定,安全没有保障,不与酒店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的婚庆服务单位,酒店有权拒绝进店经营。
第七条 婚庆服务单位进店经营,使用酒店自营或联营的婚庆固定设施设备,需要向所有者缴纳设施租用费。
第八条 婚庆服务单位入店经营婚庆业务,必须与婚宴酒店签订安全经营合同。
第九条 婚庆服务单位进店经营,应向婚宴酒店缴纳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即婚宴酒店给予婚庆服务单位各项婚庆经营项目提供的服务)。婚庆服务单位不得以酒店名义把该项费用转嫁给主办方,或另立收费项目收取主办方费用。
第十条 婚庆服务单位承揽婚庆业务时,要向消费者提供婚庆经营项目收费标准,让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白消费。

淄博市饭店烹饪协会
淄博市旅游饭店协会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