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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2013/09/30 00:00

关于印发《温州市铝氧化行业环境准入
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功能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将《温州市铝氧化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温州市不锈钢管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温州市酸洗加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

附件:1.温州市铝氧化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2.温州市不锈钢管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3.温州市酸洗加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4.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

温州市环保局
2013年9月18日

附件4

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饮食项目指酒店、饭店(摊)、美食街(店)、快餐店、农家乐、私房菜、火锅店、西餐厅、提供餐饮的会所茶室等从事饮食服务产生油烟废气、废水污染的各类项目;所称的娱乐项目指歌舞厅、KTV、迪吧、酒吧等从事娱乐服务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各类项目。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范围内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饮食娱乐行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审批原则。温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温州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和环境影响跨行政区的项目。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新建饮食娱乐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使用功能和环境功能区要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禁止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未明确具体规划功能的商住楼和商办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为具备规划餐饮功能:具备专用油烟排放烟道,烟道排放口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厨房和住宅相隔一层以上或厨房能够设置高度1.5m以上的隔热层;地面有专用场地用于废水处理并能做到达标排放。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工业用房、仓储库房、交通设施等二产用房要建设饮食娱乐项目的,必须先取得规划住建等部门同意。
    第五条  在城中村、城市郊区、农村地区开展饮食娱乐项目的,应选址在独幢的建筑内。在当地规划调整实施时,该建筑不具备餐饮娱乐功能的,经环保审批的饮食娱乐项目自动作废,当地环保部门应及时注销该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老式落地房屋开展饮食娱乐项目的,可以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新建酒店、饭店(摊)、美食街(店)、快餐店、农家乐、私房菜等产生较重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小于100m2,或厨房面积不小于25 m2,其厨房内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m。
    (二)与环境敏感目标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a)裙房内饮食单位与本楼的住宅建筑上下贴邻时,其厨房与住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m。水平距离不到9m的,其厨房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以上或设置高度在1.5米以上的隔热层;
    b)饮食单位的厨房和医院、学校教学楼、文保单位、科研机构、行政办公等敏感建筑水平间距不应小于9m。
    第七条  酒店、饭店(摊)、美食街(店)、快餐店、农家乐、私房菜等产生较重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油烟必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饮食企业必须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送排风机的风量、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管道所需的空间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规定。
    (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并通过专用油烟烟道排放,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a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
b向地面、地下管道排放。
    (三)饮食单位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气排放口应当高于周边20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列除外)范围内建筑物顶部1米以上。
    (四)本细则实施后,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经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饮食单位油烟气排放口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第八条  饮食单位污水应处理达到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饮食单位废水经预处理后必须纳管排放。
    农家乐等饮食单位比较集中的特色村庄、聚集区域,废水不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应统一规划,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建设相对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各饮食单位污水经预处理后纳入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污水不能纳管排放的单独的饮食单位,其污水应经三格或以上隔油池处理,再经沼气化粪池或其他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或作为景观用水,不得直接排放自然水体。
    隔油池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并应便于清运。
    第九条  饮食单位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应当由专业的运行维护机构进行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设施运转正常,达标排放。
    饮食单位产生的废油及其它含油废物应妥善收集,并由专业处置单位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餐厨垃圾应该按照《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妥善存放和收集、处置。
    第十条  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等项目无需环评审批。
    第十一条  歌舞厅、KTV、迪吧、酒吧等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项目应选址在独立的商业用房、商办楼内,或符合本细则的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二产用房,并应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住宅楼和商住楼不得新建娱乐项目,娱乐项目不得设置产生低频振动的音响装置(俗称低音炮)。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项目中央空调冷却塔、中央空调机组、发电机、风机、室外广告设备等生产噪声的设备,应合理设置安装位置,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音措施,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第十三条  其他污染较轻微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根据其产生的污染情况,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油烟净化、隔油除渣等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十四条  位于敏感区的饮食娱乐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或环评阶段应当征求邻近的相关利害人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形式为登报(公开发行报纸)、现场公告张贴、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每次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周边有敏感建筑物的项目,必须采取登报(公开发行报纸)或现场公告张贴的方式进行公示。
    对于公示期间居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饮食娱乐项目,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于座谈会或听证会中提出的意见,应当在环评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在环评文件中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饮食娱乐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限为7个工作日。位于敏感区的饮食娱乐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登报公示方式。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应使用天然  气、管道煤气、液化气、电、轻油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焦炭、重油等燃料。
    第十六条  位于敏感区的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中心城区的中心镇的范围,由当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饮食娱乐行业相关环保规范(标准)的,执行新环保规范(标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颁发的《温州市饮食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