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彻查整治火灾隐患百日大会战行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区彻查整治火灾隐患百日大会战行动活动,全力抓好自查自纠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各项工作,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告火灾隐患整治标准。近日,市公安消防局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了《温州市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附件1-12),各街镇、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公告整治标准,采取悬挂条幅、制作橱窗、集中培训等形式,发动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参加“生命通道体验活动”,营造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各街镇、部门务必于7月15日前组织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社会单位对照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填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登记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见附件13、14),并确保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列管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各行业、系统及其监管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本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公布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各街镇、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单位上报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登记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汇总填写《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5),于7月15日前报区消安委办公室,由区消安委办公室汇总后在互联网上统一公布。
四、及时上报行动数据信息。各街镇、部门于每周四上午11时前,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情况分类统计表》(附件16)报至区消安委办公室。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彻查整治火灾隐患百日大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13〕137 号)要求,尽快将本单位行动方案报至区消安委办公室。区综治办、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旅游局、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工商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等还未上报联络员的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报至区消安委办公室。
各类数据统一上报区消安委办公室(联系人,陈如,联系电话:55595118,电子邮箱:491400101@qq.com)。
附件:1.关于温州市宾馆饭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的通告
4.温州市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9.温州市高层地下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温州市鹿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
附件1
关于温州市宾馆饭店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标准的通告
为确保我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宾馆、饭店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客房50间以上或床位10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座位数100个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经营者的,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四、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并认真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完善消防安全档案资料。
五、营业期间时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楼梯间堆放杂物,严禁在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门窗等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障碍物。
六、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具有自闭功能。疏散门应从内部开启,不应采用侧拉门、转门、吊门和卷帘门。
七、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八、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九、客房内防毒面具、强光手电等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全,房间内需设置疏散指示图,自动报警设施能够实现联动。
十、厨房应采用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定期清理油烟道,应经常检查和保养燃油燃气管道,并按要求设置感温探测器和洒水喷头。
十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特此通告。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3年7月4日
附件4
温州市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公共娱乐场所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三、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五、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营业期间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严禁上锁、阻塞,确保畅通无阻。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八、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九、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接受消防业务培训,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特此通告。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3年7月4日
附件9
温州市高层地下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高层、地下建筑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依法经消防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二、同一高层、地下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落实责任人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三、高层、地下建筑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
五、建筑内不应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六、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
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单位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八、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九、高层建筑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量应符合要求,屋顶检查用消火栓压力显示正常,室内外消火栓设置符合要求,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特此通告。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