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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住宿遭窃怎么办?
2010/05/24 00:00

    市消保委、鹿城区消保委发布今年第7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对财物要加强看管注意托管;发生失窃案,经营者要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在餐馆吃饭、宾馆住宿时遭遇盗窃,消费者向经营方提出赔偿要求却经常遭遇挫折。昨天,根据近期多起消费时失窃的投诉,市消保委、鹿城区消保委联合发布今年第7号消费警示。
    陈先生本月在市区一宾馆住了一宿,第二天起来时发现,他随身携带的手机、数码相机、手提电脑被盗,价值5000多元。他和宾馆就赔偿问题提出各自理由,宾馆认为已向消费者提醒贵重物品可以代为保管,自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认为自己虽然没有让宾馆保管物品,但是宾馆没有设置监控录像且安保措施差,致使自己物品被盗,宾馆理应赔偿。经瓯海工商部门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宾馆赔付陈先生1500元,若警方侦破此案,被盗物品归还陈先生,陈先生把1500元归还宾馆。
     鹿城区消保委本月接到多起消费时失窃的投诉,失窃总金额4万余元,其中调解成功的仅1起。据了解,历年来,消费失窃投诉案例的调解成功率非常低。消保委工作人员说,原因有二:一是当事双方对责任认定不同。消费者认为,消费时遇到财物失窃,经营者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经营者认为,失窃系第三人作案引起,不属于经营者自身的过错,难以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二是失窃金额难以核定。被盗现金多少,被盗物品价值多少,失窃总价值往往只凭失主一人核算,尤其是现金失窃一般无据可证,经营者难以信服。
     针对消费时财物失窃的情况,今年第7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有托管服务的,要报价托管;经营者要完善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设置醒目的提示和警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万一发生失窃案件,经营者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提供相应的证据。
    未履行以下义务,消费者财物失窃经营者要担责
    对于消费时财物失窃,经营方是否应赔偿的问题,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称: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妥善保管随身物品,消费者自己是第一责任人(托管情形除外)。
    经营者是否承担次要责任,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有否“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有否“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经营者履行了应有的义务,不承担责任;否则,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若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过错,并属于导致失窃的主要原因,如经营者员工行窃,旅馆业防盗设施严重缺陷等状况,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0-05-24 摘自《温州都市报》/朱奕 孙应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