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经营单位收取“一元餐具”费的行为违反《消法》第七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及《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等规定。餐饮企业要立即停止“一元餐具”的收费行为,自觉履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010-04-16 摘自《温州商报》/曾云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