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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足饭饱后,要明明白白消费
2010/03/11 00:00

——消费者“爱面子”容易跌入商家陷阱


  漫画/昊霖


    点题网友:“风一派”
    前几天,一帮同学去火锅店聚会,结账时发现多算了一道根本没有上来的铁板牛肉,不仅如此,账单上还多算了两元钱。真窝心……
  
    根据网友反映的情况,记者调查后发现,不少人在餐馆、酒店买单时“风度翩翩”、问价给钱,而且不习惯索要发票。即使一些维权意识较好的顾客,在遇到商家推托“机器出故障了,发票打不出来”、“发票用完了,过几天再来拿吧”时,也往往没有再坚持。殊不知,部分无良商家正是利用了消费者们“爱面子”、“怕麻烦”的心理,设下了一个个隐形陷阱。
    案例一:2月8日晚,市民涂小姐一行7人来到市区龟湖路一家餐厅吃饭。结账时,涂小姐发现该餐厅不但多算了一个冷盘和一个热菜,连消毒餐具费都多算了一份。在与餐厅经理争执了近20分钟后,对方才答应去厨房核对菜单,最终免去多余付款。涂小姐说:“是否多算了我的菜,是一件简单可查的事,对方却故意推诿。如果今天算账的人多喝了几杯,或者看得不仔细,就被蒙骗过去了。”
    案例二:正月初五,市民叶先生在市区双屿一酒店摆分岁酒。结账时,叶先生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可酒店负责人拒绝了他的要求,称最近生意太好,打印机的纸和墨水都已用完,如果需要,只能元宵节后再来拿。叶先生当时就火了:“去年你们也是这个理由。”最后,在一位律师亲戚的帮助下,一番交涉之后,商家将发票打印给了叶先生。
    专家点评:
    顾客怕麻烦易被欺
    商家违法成本也不低

    针对上述现象,市消保委秘书长陈朝霞表示,一些商家确实存在不文明、不诚信的行为。他们看准了一些消费者不够仔细、怕麻烦的弱点,想方设法蒙骗消费者,偷税漏税。
    虽然这些做法能让不法商家获取“额外利润”,但他们的违法成本也不低。只要消费者能在现场或者事后出具商家存在欺诈性行为的证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消费者可向其要求付款总额“一赔二”。
    而索要正规发票,更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该条例除督促商家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外,也是消费者事后维权的重要保障。因为餐饮产品具有现场生产、现场消费的特点,保存期很短。因此,餐后如果发现身体不舒服等问题时,手握正规发票、就餐账单等,将有助于消费者维权。
    消费提示:
    就餐后仔细查对
    索要票据有助维权
    选择就餐地点时尽量选择正规餐饮机构,了解对方有无工商和卫生部门颁发的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进餐前,务必弄清楚饭店打折的相关规定,什么菜打折,什么菜不打折,查询餐馆的菜品、酒水价格。点菜时对标注“时价”的菜品一定要问清具体价格,最好让服务员出具书面文件。若品尝海鲜等,注意亲自挑选、过秤,并查看计量器是否被人做过手脚,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不留隐患。
    餐后结账时,一定要注意查看账单,对比所点饭菜的数量、内容、价格是否一致。这也是消费监督权的合法行使,并非一件有损风度的事情。如果发现商家进行“小动作”,应立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合理赔偿。
    同时,千万不要忘记向商家索取正规发票,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凭发票向主管部门或消保委投诉。如果商家当时真的无法开具,也应要求对方立下字据,以便日后再来索取。
    此外,对于商家而言,应走正规、诚信经营的发展道路,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2010-03-11摘自《温州日报》/王义 肖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