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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保部门帮助企业解开“用工心结”
2008/10/22 00:00


    企业要规避支付“双倍工资” !
    2008年8月,温州某餐饮企业员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称企业至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他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经了解,该员工在2008年初进入单位工作,截止目前,企业未与其签劳动合同的时间算起来接近8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得另外支付该员工一万多元的工资。
    这类因未签劳动合同引起的双倍工资投诉案件,正成为今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受理的一个新类型。根据统计,仅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今年正式受理的这类投诉案件就已达十多起,而有关这方面的咨询更是络绎不绝,咨询者有用人单位,但更多的是劳动者。各县(市、区)这方面虽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普遍反映今年这方面的投诉不少,且有日渐增多的趋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很多用人单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仍抱着侥幸的心理,片面认为只要按时支付工资,员工不会或不敢去投诉,或者一厢情愿的相信员工不一定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但他们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员工现在不投诉并不代表将来不投诉(法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2年内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查处),员工或许现在不懂法,但发达的现代资讯传输渠道正在使 “法盲”的空间加速缩小,更别说《劳动合同法》曾如此受到社会的热切关注,利益的直接相关性也在推动劳动者自然地将自己与《劳动合同法》紧密联系在一起,随时存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现实可能性。
    因此,对于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员工流动性大、劳动密集型的餐饮、制鞋、服装等企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再次温馨提醒:不管对《劳动合同法》了解有多少,不要拿它不当回事,该重视的要重视,该规范的早规范,能处理的先处理,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姑且待之,“未雨绸缪”总胜于“亡羊补牢”。(市劳动监察支队供稿)
    你为啥不愿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于今年正式实施以来,我市企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其中除了劳动者对企业的一些投诉案例之外,也有不少企业在劳动用工上面临较大的压力,并存在用工“心结”。针对这一情况,近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组织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企业代表召开政企联动座谈会,进行交流探讨。
  心结一:
  员工不愿签合同,怎么办?
  来自我市制笔行业的一位代表介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按规定从工资中抽出8%用于缴纳社会保险,为此许多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眼镜行业的一位人士也说,因为社保关系跨区域转移难,很多员工提出,如果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的话,他们宁愿不签劳动合同。
  来自合成革行业企业的一位代表则说,他们行业员工流动性很大,有些员工担心签订合同后,对自身的自由流动产生束缚,因此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不签合同会带来比较多的问题,比如员工一到辞职时,就投诉企业没签订劳动合同,最终让企业“挨板子”,企业也觉得“委屈”。
  部门支招:
  员工不愿签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自身自由流动的顾虑,和缴纳社保费用等“眼前利益”的顾虑,那么如何消除劳动者的这一顾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说,首先是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其次,企业也要加强保障意识。他解释,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因此,不管什么原因,假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员工一投诉查实后,企业就要认赔认罚。
  该工作人员建议,企业最好不要为了用工的急切需要而自担违法风险,如果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宁愿不招收这样的员工。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社保关系跨区域转移难问题,正在着手解决,到时候将会消除劳动者对参加社保的顾虑。
  心结二:
  错过时间成被告,很无奈?
  市会展中心的一位代表说,有时候,因为原来的合同过期了,而企业没有及时注意到并与劳动者续签合同,造成了被动,比如有的员工为了能得到双倍工资,就把企业推上“被告席”。其实,企业给劳动者的待遇均与签订劳动合同时是一样的。为此他们感到很无奈。
  也有企业主提到,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和员工通常会有一个协商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双方用工磨合的一个过程。而往往在这个过程中,有的员工因磨合不成辞职后,就投诉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部门支招: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建议,企业要规范用工行为,就应该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置专业的人力资源干部负责用工管理。这样企业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用工混乱的情况。在合同签订方面,行业协会和商会可以订立一份切合本行业实际的合同范本,在行业中推广,让企业省去琢磨合同内容的烦恼。
  企业也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加强和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将用工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进行交流探讨,得出妥当处置问题的最佳办法,从而降低用工风险。
  心结三:
  社保成本较高,可否降低?
  与会代表认为,相对于上海、宁波等城市,我市社保成本较高。用人单位每年为每位员工缴纳的社保金额最低为3000元,如果一个企业有200名员工的话,每年就需要支付至少60万元的社保金。劳动者自身也要缴纳不少社保费。这样企业和劳动者的社保成本都很大。像宁波等地已经为企业“量身定做”了保险种类,降低社保成本。希望我市有关部门也能出台相应政策。
  部门支招: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介绍,我市正在考虑降低社保成本的措施,估计不久后此项政策将会出台。到时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将会提高,企业社保成本也会减小。(2008年0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