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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8/08/05 00:00

浙江省公安厅
浙公通字〔2008〕106号

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我省现有中、小旅馆的经营活动,本着“源头把关一批、整治规范一批、查处取缔一批”的旅馆业治安、消防监管工作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旅馆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客房数50间以下(不含本数)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旅馆、旅社、饭店、旅店、宾馆、招待所、山庄、接待站等场所。
    二、关于新开办中、小旅馆行政许可的补充规定
各地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在办理中、小旅馆消防审核、验收和特种行业许可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把关。
    (一)消防许可
    中、小旅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用于开设中、小旅馆的房屋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中、小旅馆应有两个疏散楼梯及出口。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两层(含)以上的中、小旅馆疏散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
    4、中、小旅馆应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5、仅有一个疏散出口的旅馆内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中、小旅馆的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7、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二)特种行业许可
    1、《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确属无法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出具房屋工程质量鉴定证明文件。
    2、租赁房屋开办旅馆的,应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房屋租赁协议,且租赁目的必须注明用于开设旅馆。
    3、应提供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内装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审批流程
    公安消防机构对中、小旅馆实施消防竣工验收时,应通知辖区派出所民警共同参与。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应载明旅馆的地址、楼层、层数、面积、每层客房间数、相关功能区的设置等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受理中、小旅馆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后,由拟开设中、小旅馆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实地初审,负责初审的民警应当签署审查意见,经派出所负责人同意后,报治安部门进行复审,负责复审的民警应当签署复查意见,并经治安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正证)》应当注明中、小旅馆楼层及客房数。
    三、关于中、小旅馆改建、扩建、重新装修的规定
    改建、扩建、重新装修的中、小旅馆,应当在重新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后,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手续。
    四、关于中、小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变更
    (一)个人独资、个体经营的中、小旅馆业主更换的,应当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手续。
    (二)国资、股份制公司(企业)性质的中、小旅馆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整体拍卖、转让除外),可凭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五、关于中、小旅馆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落实住宿登记制度。中、小旅馆及负责住宿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通知》要求,建设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旅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旅客退房时,应及时将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二)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中、小旅馆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和定时安全巡查制度,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和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值班巡查工作重点是要确保旅馆入出通道的安全畅通、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设有消防控制室、监控设施及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处的,应当有不间断值守,负责值班巡查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旅馆从业人员发现旅馆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中、小旅馆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宾馆还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严格落实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中、小旅馆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六)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中、小旅馆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内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旅馆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中、小旅馆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适用
    经营中、小旅馆,违反治安、消防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及旅馆予以治安处罚。
    (一)吊销许可证
    经依法开设的中、小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中、小旅馆未按规定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在一年内受到六次(含六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因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中、小旅馆内治安秩混乱,一年内多次(三次以上)发生旅客财物被抢、被盗、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的;
    3、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被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等“三停”处罚,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三停”处罚的;
    4、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查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旅馆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1、旅馆内存在火灾隐患的;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擅自重新装修、改变内部结构、功能、扩大经营范围的;
    3、违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使用规定,违规储存、堆放、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
    4、违规使用电器或私接乱拉电气线路的;
    5、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其他情形的。
    (三)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的查处
    以房屋租赁、公寓式酒店等形式经营,并且以“日”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的,以及在网吧、录像厅设置包厢,提供床位,或直接在大厅摆放床位,收取费用可供他人宿夜的,应当认定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
    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包括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后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擅自经营的旅馆依法予以取缔。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