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劳动法》以后的又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这些单位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为了帮助企业学好这部法律,现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点提示如下:
一、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企业的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管什么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发生了用工关系,就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也可以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但最迟不得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否则,应当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除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本身没有发生违规、失职及身体方面原因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此以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经济补偿
(一) 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因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第三款);
2、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病不能继续工作或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而裁员的;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的,但劳动者自己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6、因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办理工作交接, 经济补偿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除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有一定的好处,它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也有利于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但同时也增加了双方的约束力。特别是对企业来说,辞退员工的难度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都会增加,因此,许多企业表示担心。而实际上,对于员工流动量较优大的饭店餐饮企业来说,员工的流动主要是员工主动辞职,除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录用后表现不好,否则,企业一般不会主动辞退员工。而对于主动辞职的员工,只要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以及员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录用后表现不好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当然,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企业破产、转产、重组的、对所裁减的员工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瑞安市饭店餐饮协会供稿,以上解读如与《劳动合同法》抵触,希按当地劳动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