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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实施劳动
2008/01/16 00:00

关于加大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实施劳动
合同制度工作力度的通知

 

文号: 温劳社劳薪〔200799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属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直属企业: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在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两个行业职工流动性强,农民工相对集中,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为切实提高两个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777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5128号)精神,现就加大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企业户数、职工人数和劳动合同签订率,以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后的执行情况。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815日前将《调查表》(见附件1)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二、提倡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用人单位自拟的劳动合同文本,要加强备案审核。结合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的特点,我们制订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及《住宿和餐饮业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见附件23),并在“温州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供企业和劳动者下载使用。企业如使用自拟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将文本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三、建筑行业要推广使用《建筑业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具体格式由市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另行制定。记工考勤卡应由农民工本人保管,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最基础的原始凭证。

四、认真审核劳动合同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住宿、餐饮业的承租人,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登门指导督查,推动企业与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加强对两个行业的用工情况检查。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促进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明显提高,以确保我市“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的完成。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本地区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附件:1、建筑业、住宿餐饮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