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劳动法》以后的又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这些单位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为了帮助企业学好这部法律,现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点提示如下:
一、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企业的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管什么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发生了用工关系,就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也可以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但最迟不得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否则,应当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除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本身没有发生违规、失职及身体方面原因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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