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沐浴场所卫生管理,提高沐浴场所卫生质量,预防传染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服务经营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
(二)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沐浴场所遭受有毒有害物质侵害的物质或场所,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顾客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茶具、修脚工具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