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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自觉履行劳动法规怎么办?
2009/08/11 00:00

企业不自觉履行劳动法规怎么办?
省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为你维权支招
记者章慧芬 实习生俞萍

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法有没有规定民工的日工作时间?像我们平均每天工作近13个小时,每周工作七天,没有休息日,也没有什么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就多给一天工资,这些算不算正常?我经常在报纸上看到节假日两倍三倍工资。还有高温费,在我们企业是童话,从没有听说过。我估计温州至少半数以上的企业都是这个样子。希望能够通过你们,或者有关部门在职工不举报的情况下,监督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因为我们民工不敢举报,举报就会失业。我们民工很需要一份工作。为了生存,再怎么也只得忍啊!我代表所有的农民工兄弟先谢谢报社记者了……”最近,帮你维权邮箱收到了来自lxt_1028@163.com的邮件,呼吁企业自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善待员工。
  省工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陈幸说,这位民工反映的情况具有一定普遍性,但如果民工自己明知权益受损却不积极求助有关部门,而指望媒体或者有关部门替他维权,从目前情况看还有一定难度。根据近段时间劳动者咨询热线的内容,陈幸例举了四个比较典型的求助,分析了求助内容的本质,希望对劳动者有借鉴作用。
  不签订合同、不如数支付工资
  最佳方式求助当地劳动部门
  典型求助:今年30岁的林师傅来自河南,目前住在杭州一公司的简易工棚。据悉,林师傅于20089月进入该公司食堂工作,当时公司领导与林师傅约定工资2500元,承诺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会写进合同中。时至20096月,该公司不但没有与林师傅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工资也只肯支付2000元,并拒绝与林师傅订立劳动合同。
  支招: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公司拒绝与林师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林师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从进公司的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
  3.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林师傅有证据证明工资数额),而用人单位只支付2000元,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无故克扣工资,属违法行为。
  林师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离职报告不要随便填写
  经济补偿金可依法获得
  典型求助:小陈师傅来自山西省大同市,于20089月进入杭州一快递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09529日,公司让他在一份离职书上签名,并承诺补偿200元,小陈师傅没有仔细看离职书的内容就签了名。后来听老乡说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希望能争取到经济补偿金。
  支招:
  1.如果是公司提出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应当依法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小陈提出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可以不给经济补偿。小陈在未看清离职书的具体内容,却比较草率地填写离职报告,因此很难确定是哪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小陈只有回公司察看该离职书的具体内容后,再确定是否可以索要补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小陈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向其支付自200810月至20095月的双倍工资;
  3.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小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从本案的情况看,小陈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由快递公司给予赔偿。
  上述内容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小陈可以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向快递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收取押金违法
  随便收取违约金也违法
  典型求助:高小姐一直在杭州一家政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订立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内容全部套用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为东家带小孩,由家政公司考勤、发放工资,并要求遵守家政公司的规章制度。每月工资1400元,公司每月从1400元工资中扣200元为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家政公司另向高小姐收取押金2000元。最近,高小姐经医院检查告之怀孕了,要求与公司解除协议,并讨要押金,公司却要高小姐承担违约责任,同意归还押金,但要从她最后一个月工资中扣除1000元违约金。
  支招:
  1.该协议名义上是合作协议,但从内容性质看是一份劳动合同,因此该协议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2.在本案的劳动关系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家政公司向高小姐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该用人单位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高小姐可以向家政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如数退还押金;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高小姐可以提前与家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家政公司;
  4.家政公司要求高小姐承担1000元的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高小姐可以依法拒绝。
  上述问题,高小姐可以与家政公司协商解决,可以向家政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提起仲裁。
  维权一定要及时
  超过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典型求助:今年76岁的杜师傅来自诸暨市,现在是杭州某高校的门卫。杜师傅于1989年进入该高校任门卫工作,当时双方订立了为时一年的临时用工协议书。此后杜师傅一直在该高校工作,但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200811日,该高校与杜师傅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学校保卫科以杜师傅年纪太大为由,不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为此,杜师傅向学校提出为自己补缴20年的各项社会保险;给予20年的经济补偿金;希望学校为他办理退休手续等要求。因学校没有答应,一直上访求助各方至今。
  解析:
  1.1989年杜师傅去该高校工作时已56岁,当时的临时工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我国的《劳动法》是从199511日开始实施的,而当年杜师傅的年龄已超出法定的就业年龄(即已经到达了60周岁退休年龄),因此对于杜师傅1989——1994年期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2.1995——现在,杜师傅为学校提供的劳动因其超出法定就业年龄而不能认定是劳动关系。因此,杜师傅要求学校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3项请求,均无法律依据,已经早过了维权时效。

浙江工人日报200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