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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宗权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08/10 00:00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8月7日下午,鹿城法院对东阿外楼大酒店经营者周宗权行贿一案作出宣判,一审以行贿罪判处周宗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周宗权为购得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地上建筑物用于开酒店,多次找到时任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经理兼环城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主持工作)的林增国,要求予以关照。林增国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决定以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2号地块地上建筑一、二层商业安置房(建筑面积为3395平方米,实地测绘为3807.74平方米),以人民币6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周宗权开酒店。
    自2001年下半年始至2005年初,被告人周宗权为感谢林增国的帮忙,先后向林增国行贿人民币17万元,购衣卡价值人民币26800元,林增国均予以接受。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宗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价值人民币19.68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宗权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9-08-08摘自《温州商报》/ 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