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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按20%缴营业税规定废止 新税率由地方确定
2009/08/04 00:00

    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财税[2009]61号),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现行30个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失效。夜总会、歌厅等娱乐业适用20%税率的规定也宣布废止。 

    按照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 全文废止。据悉,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也同时废止。

    从专家那里获悉,上述文件废止后,按照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2009年8月4日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