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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修改条例:是否允许自带酒水餐饮企业做主
2009/08/04 00:00

    5月20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九次会议,法制委员会就《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改稿)的审议修改情况作了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分组审议了修改稿,在经历了立法听证会和两次审议以后,还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款。其中关于餐饮消费:能否自带酒水饭店说了算。
    关于消费者进饭店能不能自带酒水,在今年3月1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代表们争论比较激烈,提出正反两个方面的意见。有不少代表赞同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等规定。
    审议中,委员们表示当前河南省餐饮行业已经市场化,消费者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原修订草案中规定,“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
侵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市场调节的内容应当让市场去调节,而不应该用法律来规范,建议删除。
    最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业经营者是否设定最低消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但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以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因此,对原草案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
  
  

(2009年7月22日摘自《齐鲁餐饮》/晏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