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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2007/08/21 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结合当前开展的“零售业节能行动”,推进商务系统办公场所以及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营业场所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温度标准。严格控制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室内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空调温度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二、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要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管理制度,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流通业引导生产带动消费的桥梁纽带作用,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同时,地方各级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的商业企业开展节能项目改造,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制度。
    三、加强督促检查。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工作纳入“零售业节能行动”目标考核体系,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场所的节能监测检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通报和查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商业和服务行业企业法人和员工的节能意识,努力营造晌午领域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