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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聘用、留任离退休人员需谨慎
2010/07/05 00:00

    案例:张山现年64岁,系南昌市某建筑公司职工。因其技术过硬,退休后,单位返聘其到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水电机械维修工作。一天,张山在工地工作时负伤,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电工张山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张山到法院起诉。法庭上张山诉称:“我系公司职工,退休后一直留用,现在公司工地从事水电机械维修工作。工地因连续几天下雨,基坑积水需要抽水。因水泵被泥沙掩埋,我用铁铲清除泥沙时,突然泥土坍塌,致使我下半身被泥土掩埋。公司仅给我报销了住院治疗费。故请求法院按雇员受害赔偿标准判公司赔偿我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雇请的雇员,而原告受伤是在从事被告工程工作中。为此,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对其雇员所遭受的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南昌市某建筑公司赔偿电工张山820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作者:吴云 魏毅
    律师提醒:伴随着科技与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展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故为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现实中,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的现象较为普遍。虽然聘用高技术的离退休人员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减少新人培养时间和资金投入,但硬币具有两面性,因此请各用人单位的聘用离退休人员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发办【1997】88号)第二条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协议中可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如果产生争议,应按照协议约定处理。聘用协议的解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因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而且也不能办理劳动保险等手续手续,因此当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的,用人单位将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形式分化风险。建议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商业保险。
    最后律师提醒温州各民营企业,如因需要聘用离退休人员时,应签订完备和详尽的聘用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履行、协议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最好为其办理商业保险,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摘自《民企参考》2010年七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