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鹿 城 区 公 安 分 局
关于加强旅馆(饭店)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旅馆(饭店)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加强旅馆(饭店)入住人员信息登记工作,凡入住旅馆(饭店)的旅客须进行信息登记,住宿旅客应当依法配合登记工作。
二、旅馆(饭店)应当凭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入住时间等。旅馆(饭店)登记人员在登记时应做到“三核对”,即:核对身份证件真伪,核对人像是否与证件照片相符,核对同行入住人员是否登记齐全。登记信息应及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未持有效证件要求住宿的旅客,旅馆(饭店)应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进行身份核查,并依据派出所身份核查后所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住宿登记。
三、旅客必须做到本人登记本人住宿,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不得留宿未登记人员,不得将房间转让他人入住。入住人员变动或需要留宿未登记人员同住时,应及时到旅馆(饭店)前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各旅馆(饭店)应当建立入住人员核查制度,发现漏登人员的,应及时予以登记。
五、旅客入住旅馆(饭店)期间和宾客来访时,应自觉遵守旅馆(饭店)内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登记管理。
六、对不按上述规定登记信息的旅馆(饭店)或拒不配合旅馆(饭店)登记信息、扰乱旅馆(饭店)秩序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鹿城区公安分局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