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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合情合理
2006/12/24 00:00

  中国旅游饭店协会2002年5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2005年7月海南省餐饮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开明确表示支持商家收取开瓶费,并建议餐饮企业根据消费档次,对自带酒水和食品所收的服务费规范在所带食物市场价格的20%左右的范围内,由企业自主定价。中国烹饪协会也认为餐饮业对自带酒水适当收费是合理的。但以此同时海南省消协部门却表示不支持收取开瓶费,理由是《消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那么饭店餐饮企业究竞能不能谢绝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及食品收取服务费呢﹖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此举是不是真的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笔者认为:
   
1、谢绝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及食品收取服务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饭店的装饰、空调、音响等公共环境建设,尽管对到饭店就餐的客人而言,是其公共产品特性占主导地位,但对社会而言则是私人产品的特性占主导地位。与社会性的公共产品一样,饭店的准公共产品投资也需要取之于受益公众回报于公众,不同的是,国家是通过税收来完成公共产品投资的回收,而饭店则需把这部分开销加在饭店所销售洒水、食品的综合收费当中,或收取相关服务费来实现其投资的回收。从价值规律来看,由于饭店餐饮企业公共环境所提供的服务、灯光、环境、声望、气氛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酒水、食品的附加值,此外,客人在饭店时间越长,对准公共产品利益侵占越大,享有这种准公共产品的福利值也越高,因此,饭店餐饮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较高的洒水价值合理地将这部分公共产品收回,而且还可以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或对自带的酒水收取服务费。如果每一位顾客都可以自带酒水,则不仅损害了饭店的需要收益来源,而且还破坏了市场经济法则。
   
2、谢绝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及食品收取服务费符合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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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依据上述法律,顾客与饭店的交易活动要以平等地被双方都接受的互利协议为基础,具体地说,顾客不能不经饭店同意强行入住或自带酒水、食品在饭店消费,饭店也不能强迫顾客入住饭店和在饭店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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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规定。饭店产品及服务价格属于自主制定的价格。依据上述法律,顾客有选择饭店的权利,饭店也有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决定经营或提供什么种类的产品与制定什么样的价格,包括有权利决定准许或不准许顾客自带酒水与食品进入餐厅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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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契约、承诺方式。饭店餐饮企业将谢绝自带酒水及收取开瓶费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并不是自制合同,而是一种要约,即饭店餐饮企业向有意消费的消费者提出一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店消费,也就是说双方没有达成约定,消费合同没有形成,如果消费者看了告示后,仍然自愿在此消费,说明接受了要约,同意不自带酒水,或愿意支付开瓶费,形成了双方的消费合同关系。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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