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饭店协会章程
(2004年3月12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温州市饭店协会,英文名WenZhou hotel Association,同时冠名

“温州市餐饮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饭店、餐饮行业,包括酒店、宾馆、公寓、旅馆、招待所、浴室、度假村

和餐馆、酒家、饭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饭店、餐饮行业有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行业性的

社团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顺应市场经济

和政府转变职能的改革趋势,推进饭店、餐饮业的发展进步,发挥会员企业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

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提高

本行业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温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东路13号华宫大厦6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关于发展饭店、餐饮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我市有关本行业的政策

、规定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饭店、餐饮业的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

益,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饭店餐饮业的技术进步。

  (三)为会员和饭店、餐饮行业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开展饭店、餐饮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培训专业人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

产品质量。

  (五)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饭店、餐饮产业相关的企事业

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客源,提高经济效益。

  (六)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我市各种经济成份的饭店、餐饮企业、事业单位

、职业学校与饭店、餐饮业有关的协会、学会、研究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志愿申请入会

,成为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者,应填写入会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

本会会员,各会员企业在本会的代表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代表,若法人代表变动,则由

现任法人代表接替或重新委托代表,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会员权利

  •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优先取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和书刊。

  第十条 会员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 按协会要求提供各种必要技术,经济资料和有关信息;
  •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

奖励。会员违反国家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

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

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

    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提议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

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

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 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遇有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12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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